食品“三小”监管将有新规
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局长牛泽彬就新出台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记者 袁占林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施行。为更好地宣传学习贯彻新出台的《条例》,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正在全市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日前,该局局长牛泽彬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就我市的相关情况做了介绍。
问:什么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
答: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我们都称它为“三小”,简单来说就是比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来说,食品小作坊就是有固定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小餐饮就是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小摊点就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问:《条例》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三小”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从业人员流动比较频繁,而且卫生条件差,生产销售不合格、过期、没有包装、标示不规范等食品的问题比较普遍,是当前食品安全突出的问题。如何科学管理“三小”食品业态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急需认真解决的问题。《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填补了监管空白,为“三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循,为加强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问:《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的监管职责如何规定?
答:《条例》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的经营如何进行监管?
答: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经营将采取“宽进严管”的模式,其中明确了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不允许摆摊设点。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实行“黑名单”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黑名单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有这些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都将要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上黑名单者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
《条例》规定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规定“三小”经营者不得经营的食品加工范围,并配合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违规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要列入黑名单。
当前网上订餐日益成为时尚生活方式,《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检举;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条例》还将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餐饮服务业态,也纳入管理范围之内。
问:《条例》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有何要求?
答:《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要具备规定经营条件,并申请办理登记证和备案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另外,《条例》明确了负责清单,界定“三小”生产经营范围,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特别要说的是,《条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从根本上解决了倍受关注的学校、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的难题,净化了校园周围的食品安全环境,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
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如何办理登记证或备案卡?
答:开办小作坊、小餐饮要具备这么几个条件:一是要有独立的加工或经营场所,场所面积要适应生产经营能力,布局要合理;二是要有相关制度文件;三是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工艺要求和经营需要的设施设备,比如说消毒、照明、通风、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等一些必备设备设施;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要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另外还有,小作坊、小餐饮加工或经营场所要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且要设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符合这些条件后,开办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经营者向他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领取登记证。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向他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
问:对未取得登记证或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摊点违反《条例》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问: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贯彻落实《条例》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从去年开始,我们先后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饭桌、食品摊贩等“五小”食品业态调查统计和“清死角打窝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五小”调查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印发明白纸、公开信、行动公告3万份。拉网排查“五小”食品经营户8928家,整治提升1126家,关门取缔22家,曝光典型案例9起,基本摸清了“五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现状,初步掌握了“五小”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化解消除了一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查办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
近日,我们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动员会,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并要求各级食安办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谋划,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们还将要着力抓好三个方面人员的培训。一是监管人员的培训。监管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学懂学透《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二是对乡镇、村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进行培训。三是组织“三小”经营从业人员培训。《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登记备案,以及经营条件和管理要求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必须让相关从业人员清楚明白,他们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义务。《条例》构建了“三小”监管基本框架,有的条款规定属宏观性、粗线条的,将《条例》逐条落到实处还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落实。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配套制度有:登记证和备案卡统一式样、发放登记证、备案卡的流程、登记证现场审查通则、黑名单制度、“三小”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等,其他相关制度如培训制度、产品抽验、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等将一并纳入监管制度之中,还对已有的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些相关制度都将在6月中旬向社会一一公布,满足“三小”监管的需要。
落实党中央“四个*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法律和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立即行动起来,以深入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为契机,扎实工作,认真履职,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扎实苦干,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建“平安衡水、和谐衡水”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