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30元被罚5万 福建莆田市食药监局依法严管热销食品

百检网 2021-11-15

 
    经检验,莆田市秀屿区某超市销售的 水蜜桃苯甲酸、 防腐剂用量不合格。张文章/摄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张轩宇 记者张文章水蜜桃防腐剂用多了罚5万元、 瓜子 过氧化值超标罚5万元、销售过期 橄榄油罚5万元……近期,福建省莆田市多家超市、 食品经销商因销售 价格仅几十元的不合格食品,被莆田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处以高达5万元的大额罚款。莆田市 食药监局提醒经营者引以为戒,确保 食品安全。
 
    超市水蜜桃防腐剂超标
 
    2015年10月30日,莆田市食药监局委托莆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市秀屿区东庄镇的一家超市进行抽检,发现批次为2015-07-10的水蜜桃甲苯酸、防腐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1月8日,莆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并告知经营该超市的负责人朱某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在朱某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朱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莆田市食药监局提出复检要求。2016年2月2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6年2月18日,执法人员送达了复检报告,并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
 
    朱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相关规定,莆田市食药监局秀屿分局于2016年2月18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2016年5月初,当事人朱某未对处罚提出异议,并已缴纳5万元罚款。
 
    “检测到水蜜桃苯甲酸和防腐剂超标,我们便及时通知莆田市其他区食药监局负责人,注意该批次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莆田市食药监局秀屿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涉事水蜜桃4至6个一包,该超市共进货10包,所幸还未售出便被全部送往抽检。据悉,苯甲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食品的防腐,但若使用过量,会对人体上呼吸道、眼和皮肤产生刺激,加重肝脏负担,甚至造成中毒,防腐剂超标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
 
    销售不合格瓜子被重罚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期间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春节期间,莆田市食药监局涵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涵江区商品批发城二期开展对干货、糖果、酒等各类春节消费热点食品的抽检工作。
 
    经抽检,涵江区某粮农副产品经销部销售的瓜子过氧化值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店经营者许某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立案查处。检验结果显示,该店被抽检的瓜子过氧化值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的要求。
 
    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易对肝造成损伤,甚至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危害人体健康。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许某提供被抽检瓜子的出厂检验合格证,许某无法提供。
 
    莆田市食药监局涵江分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规定,对该店经营者许某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瓜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处罚,并责令许某立即召回已经售出的该批次过氧化值超标瓜子。
 
    销售过期橄榄油被举报
 
    2016年3月底,莆田市食药监局城厢分局接到市民陈先生投诉,称其在一家超市买了两瓶进口橄榄油,发现按照原产国的生产日期计算,这两瓶油已经过期。
 
    莆田市食药监局城厢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涉事超市,调查核实陈先生投诉情况。经核查,陈先生所投诉的橄榄油确由该商场于3月27日售出。执法人员当即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立案调查。
 
    据莆田市食药监局城厢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23347-2009》规定,进口分装橄榄油产品在标注原产国生产日期的同时,要标明分装日期;保质期的起始日期须以原产国的生产日期为起点,进口分装日期不能作为保质期的起始日期。
 
    4月27日,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莆田市食药监局城厢分局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万元的处罚决定。

    新《食品安全法》力度大
 
    据莆田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强调,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前是2千元至5万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修订前是5至10倍,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是同样的处罚标准。
 
    购进或销售不合格食品,以往按修订前的旧版《食品安全法》,罚款起点仅2000元,对经营者难有震慑作用。新《食品安全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罚款额大幅提高,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销售额小却要承担大额罚款,给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避免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受到重罚。
 
    莆田市食药监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对热销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地方特色食品等节日热销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强化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等各类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市场;强化监督抽检与快速检测工作,对消费量大的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酒类、饮料、糕点、食用油、冷冻食品、民俗特色食品、食用农产品、火锅底料等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予以下架退市和召回;依法、及时、规范处置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强化不合格食品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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