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闹得沸沸扬扬的“
事件回放:消费者起诉“泸州老窖二曲”经销商及厂方,一审被驳回
2015年9月21日,辽宁省盘山县消费者吴某以“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标识存在误导、欺诈”或“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超卖场公司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0倍赔偿。
经过近半年的审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泸州老窖二曲酒”不是虚假名称,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配料标注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泸州老窖二曲酒”符合
一审宣判后,原告吴某不服,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吴某上诉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此期间,作为监管单位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泸州老窖二曲事件做出书面回复,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产品并无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构成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
2016年5月17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省食药监局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下发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泸州市食药监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泸州老窖二曲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发证条件,故可认定“泸州老窖二曲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吴某虽称“泸州老窖二曲酒”不符合二曲酒名称和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证据不足。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