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晋江:故意买过期食品 消费者仍获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故意买过期食品 消费者仍获赔偿

    法官提醒:商家应及时下架过期食品药品
 
    买了过期食品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食药品纠纷中“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影响消费者维权?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调解了一起食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获得两家超市各1000元赔偿金。经办法官提醒,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及时下架过期食品,以免因小失大。

    案例 两次购买过期商品 获赔2000元
 
    去年10月21日,熊某在晋江市某超市购买原味鸡翅一包。第二天,他又在晋江市另一家超市购买松花皮蛋一盒。截至购买日,熊某所购买的鸡翅和皮蛋均已过保质期。随后,熊某到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先后对两家超市提起诉讼,要求两家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各1000元。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经审理,认为食品的购买日期、地点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为证,上面显示购买时间、价格、编号等。经该院法官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两家超市均当场对熊某进行赔偿,赔偿金各1000元,随后熊某撤诉。

    说法 消费者“知假买假” 依法可以索赔
 
    在调解过程中,两家超市以熊某是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为由进行辩解,认为他是“知假买假”。经办法官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为,两超市的辩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此外,为什么两超市要各支付1000元赔偿金呢?经办法官表示,根据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条规定已经对赔偿金额的*低标准进行限定。
 
    提醒 销售过期食品 可吊销许可证
 
    经办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即使消费者明知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而购买的,仍可要求索赔维权。超市等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定期检查自己的货架,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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