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健品将不能讲座现场销售 校门口200米内拟禁食品摊贩

百检网 2021-11-15

    长江日报全媒体黄石专电(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王丹“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摊贩可行吗?”“保健品能否通过讲座、会议等形式销售?”“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该查验相关证件吗?”……昨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黄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应邀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建议的听证陈述人共20名,其中有教师、律师、私营企业家、专家学者、普通市民和公务员等。今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多家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共158人报名,*终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行业特点以及专业知识背景等遴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章新生介绍,本次立法听证,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创新听证形式:首次走进基层;首次进行网上立法听证;首次同步电视现场直播和网上图文直播。听证会后,各方意见将汇总形成听证报告,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将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条例(草案》时的重要参考资料。其中,听证报告在报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焦点1:保健品能否进行“会议销售”?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听证会现场,保健品能否进行“会议销售”成为讨论*热的议题。

    不少从事与保健品生产、销售有关的业内人士提出反对意见。

    武汉市保健产品协会会长许萍认为,“会议销售”是一种在很多领域运用和比较成熟的营销模式,国家层面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保健品“会议销售”的规定,并且,江苏、山东等地都出现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管理办法,如果一概禁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是典型的‘李鬼犯规李逵受诛’。”武汉爱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淼认为,目前房地产、保险、教育、美容、金融、酒类、收藏等许多行业,都采用“会议、讲座”的形式销售产品,只对保健食品设置禁止条款,是一种行业歧视和偏见,这种“一刀切”违背市场经济。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陈晖提出,为了防止虚假宣传,夸大功能,欺骗消费者,就禁止所有经营者用此类形式宣传推介这类产品,有些矫枉过正。

    武汉孕宝母婴店业主丁安福认为,“会议销售”与通过商超、药店、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直销等渠道销售保健品本质上没有区别,单独提出禁止“会议销售”并不能防止欺诈等问题的发生。

    不少法制工作者对该条款提出支持意见。

    黄石市食药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说,不少会议、讲座推销保健品,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问题,而且讲座的流动性很大,无固定场所,受骗人后期维权很困难。因此,制定禁止“会议销售”的条款非常有必要。

    “这项规定是比较合理的。”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说,“会议销售”的方式在监管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现场销售,有关经营者很容易通过规避相关法律而从中牟利。

    枝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认为,会议现场销售的方式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误导老年人群体购买产品,从而获取高额暴利。因此,不仅要设置这一条款,对于违反此条款规定的,还要从重处罚。

    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认为,对“会议销售”,就算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也要设置准入门槛。比如,有关保健品企业要举行这类会议、讲座时,**要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证明其合法性。

    焦点2: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有义务查验相关证件吗?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一条对出租者的要求有点苛刻了,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践缺乏可操作性。”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认为,判断承租方有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往往需要比较专业的知识,而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这一条款显然无形中增加了出租者的负担。

    黄石市食药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认为,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中,房东只管按时收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严重威胁食品安全。2015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条例(草案》要求出租者及时报告,是合理的。

    焦点3: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可行吗?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对于这一条款,多数发言人表示赞同。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潘思轶认为,孩子的自制能力比较弱,认知能力比较弱,辨别能力比较差,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出台这一条款,有利于孩子们吃上健康的可靠的食品,也是其他省的条例通行的做法。

    “这一条款十分合理,但是也不能简单的‘一划了之’。”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认为,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不仅是禁止其在校园200米范围内经营,还需要配套制定一些制度来管理。“比如,信息公示制度——流动摊贩在经营时,需将相关证照出示在明显位置,载明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健康状况、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焦点4:网上订餐,安全如何监管?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可追溯。”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认为,两条规定总体是合适的,有关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的规定,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至关重要。

    “要严格审核门店和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存放的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石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会长曾文建议,应立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者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通过体检办理健康证才能上岗,职能部门应对此进行不定期检查。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首席执行官岳辉说,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问题层出不穷,*主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应引入第三方可追溯平台认证的方式,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作者:头条号 / 长江日报

    链接:http://toutiao.com/i6275769815432954370/

    来源:头条号(今日头条旗下创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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