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连续购买到过期粥 一审超市被判赔偿一千元

百检网 2021-11-15
    广佛都市网讯佛山日报 见习记者黄晓晴报道: 男子胡一定连续两天去 沃尔玛买同一种过期的 南瓜粥,然后起诉沃尔玛索赔。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令沃尔玛退还货款7元并赔偿1000元。禅城法院认为,即便胡一定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沃尔玛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0后男子胡一定称,其于2015年12月21日、22日在沃尔玛季华分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南瓜粥。涉案的两瓶南瓜粥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9日,保质期90天,他购买时两瓶粥已过期好几天。为此,胡一定请求禅城法院判令沃尔玛季华分店退还货款7元及赔偿2000元。
 
    被告沃尔玛一方辩称,胡一定提供的发票及购物小票只能证明胡一定购买过南瓜粥,但是不能证明其购买到的就是起诉书所称的过期南瓜粥;其次,不排除“原告用已过期的商品,替换从沃尔玛处购得的相同且未过期的商品,再起诉索赔”的涉嫌;第三,沃尔玛2015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商品过期丢弃清单中,没有涉案的“南瓜粥”。
 
    值得注意的是沃尔玛的第四点抗辩。沃尔玛指出,胡一定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普通消费者如在**次购买到过期产品后,会直接到门店提出赔偿请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会以报警方式来保留证据,根本不会像原告在第二天再去购买一个相同的过期食品,这有违常理。况且如果被告真的销售过期产品,原告的第二次购买行为就是知假买假的恶意诉讼行为。”
 
    禅城法院近日一审判令沃尔玛季华分店向胡一定退还货款7元及赔偿1000元。该院认为,沃尔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一定要求退货的商品不是沃尔玛季华分店所销售的,沃尔玛季华分店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涉事南瓜粥,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对于沃尔玛指胡一定不是普通消费者这点,该院认为,即便胡一定明知购买的商品过期仍然购买,其目的是以此获利,但被告沃尔玛作为食品销售者,应有对其销售的食品负责安全、保障的义务,亦应为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食品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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