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草案规定:
一、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
1.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的食品制造业。
2.办理工厂登记的罐头食品制造业。
3.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的乳品加工食品业。
4.办理工厂登记的食品添加物制造业。
5.办理工厂登记的特殊营养食品制造业。
二、前项的食品业者应于下列期日前取得验证:
1.前项**款的食品业者,除油脂制造业自公告日起实施,面粉、淀粉、盐、糖及酱油制造业自2016年7月1日生效,其余业者自2017年7月31日生效。
2.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的食品业者,自公告日实施。
因为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已纳入“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草案公告,同日,“卫生福利部”还发布两项公告——部授食字第1051100412号和部授食字第1051100414号,预告废止2015年6月4日部授食字第1041102901号公告“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和2015年12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41107736号公告“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面粉、淀粉、食盐、糖及酱油食品制造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