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白酒、有毒腐竹 邢台食品安全十大案例曝光

百检网 2021-11-15
    近年来,各级食药监、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强隐患排查,严格日常 监管,狠抓 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市政府食安办筛选出2015年度邢台市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冉某、崔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
 
    2015年初,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称邢台市豫西市场冉某涉嫌购进假冒**白酒批发销售。经鉴定,冉某从河南等地购进的大量所谓**白酒均为假冒产品。经过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在邢台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窝点7处,查获假冒白酒制品共计7.2万余件(约45万瓶;查处包材公司2家,查获假酒包装盒30万个、外包装箱4万余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冉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邢台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此案已被国家总局列为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刘某、薛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邢台市食安办组织的“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和食用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食药监局联合邢台市公安局查获一起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腐竹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薛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腐竹,且刘某在生产腐竹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吊白块、硼砂和乌洛托品。
 
    目前,刘某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已被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因不构成刑事犯罪,对其进行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赵某等人生产假冒食品案
 
    2015年11月30日,邢台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人在我市范围内大量生产、销售冒用“北大荒”商标的桂圆莲子粥。专案组人员先后奔赴哈尔滨、石家庄等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摸清犯罪事实,确认王某、赵某、王某三名犯罪嫌疑人冒用“北大荒”的商标生产销售桂圆莲子八宝粥75万多罐。
 
    经进一步调查,该案涉及四家公司、人员二十余人、金额三百余万元,涉及全国20余省、市。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正在全力侦查中。
 
    典型案例四: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4-6月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行动。威县市场监管局在查处张某加工包子过程中,发现其非法添加含铝的泡打粉的行为。
 
    根据国家五部委规定,严禁在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张某已被依法判决。
 
    典型案例五:李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5年3月30日,市食药监局人员接到12331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单,举报人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皇家阳光园小区门口销售的金伟莲桶装饮用水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通过留下的订水电话线索,在温馨家园小区发现当事人李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桶装水。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29条**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纯净水、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隆尧县康庄路食客轩美食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5年8月3日,隆尧县食药监执法人员对康庄路食客轩美食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果味饮料浓浆、法式风味糖浆等饮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
 
    食客轩美食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南宫市茂帅食品门市部经营篡改啤酒生产日期案
 
    2015年4月15日,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明化镇孙家屯村茂帅食品门市部,违法篡改嘉禾冰点啤酒、青邑啤酒、菠萝果味啤的生产日期,涉案啤酒数量共计620件(5500余瓶,经进一步核实,其中篡改啤酒生产日期共计229件(2000余瓶。
 
    针对该门市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清河县益和成糕点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15年,在省局对清河县益和成糕点厂的抽检中,该厂生产的蜂蜜蛋糕,经国家果类及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产品不符合《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市食药监局调查,该批次生产的蜂蜜蛋糕共80箱,货值金额2600元。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6条**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沙河市福盛食品门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5年9月,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沙河市翡翠路福盛食品门市仓库部分食品进行了抽验,经检测“油辣海带丝”中“苯甲酸”项目不合格。经进一步核查,该门市经营的“油辣海带丝”是从临沂市河东区聚味源食品厂购进的,现已销售完毕。
 
    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宁晋县泰隆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在市食药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宁晋县泰隆食品厂生产标示为“白麻王子”和“麻香云酥”的糕点,经省质检院检测,二氧化硫含量超出国家标准限量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6条**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邢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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