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商场所售花胶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起诉商场“退一赔十”

百检网 2021-11-15
    肖权(化名在商场购买花胶,岂料花胶外 包装上的 QS产地标示与实际标示不同,且未标示原料 配料表和贮存条件。为此,他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该商场“退一赔十”。
 
    文/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陈泳妮 徐小卓
 
    商场所售花胶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
 
    2014年5月17日,肖权在增城某商场购买了两盒花胶,每盒单价为598元,共计1196元。购买后,肖权看到花胶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是QS:222416010102、执行标准SC/T3203-2001。经查询得知,“SC/T3203-2001”是水产行业标准,但“QS:222416010102”却是蔬菜制品。这显然是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生产的产品,属于无证生产和经营。此外,花胶外包装上没有标示原料配料表和贮存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为此,肖权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双方调解未果。随后,肖权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商场退还货款1196元,并支付该价款10倍的赔偿金11960元。
 
    该商场不同意肖权的请求,辩称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作为销售方,商场依法履行了验收检查义务。涉案产品是商场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原野生态参业有限公司进货,商场依法检查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与产品的检查报告,产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其次,商场认为案件不符合十倍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十倍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是销售者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 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其它损害。商场不存在“明知”的主观过错,肖权也未举证证明商场存在过错,且肖权没有因此遭受到实际损失。
 
    销售者应对食品安全承担审查责任
 
    区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并且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此,销售者应对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肖权在商场购买的花胶外包装上并未标示贮存条件等事项,且显示产地为原野生态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为QS222416010102,但原野生态参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显示其证书编号为QS220614020047,可见肖权所购产品QS产地标示与实际标示明显不符。商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知晓相关规定,在销售该产品时应谨慎履行审核义务。虽然商场抗辩已查验相关手续,但其在检查验收中对该产品把关不严,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瑕疵,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包括肖权在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肖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知多D

    何为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应当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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