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一私宰人员嫌宰杀生猪赚钱辛苦,转而收购病猪、死猪做成冻品出售牟利,发财梦没实现,却沦为阶下囚。日前,斗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私宰销售病死猪的陈某、杨某、张某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病死猪制成冻品牟利
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中年男子陈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雇佣同村人员杨某,在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等地养猪场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猪、死猪,运到斗门区私自宰杀,并将排骨、猪肉制成冻品与从江门采购的猪肉冻品混在一起对外销售。
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将私自屠宰的病死猪肉冰冻后,出售给经营冻品生意的徐某(已被判刑和梁某(在逃。徐某和梁某在位于斗门区一出租屋内将购进的猪肉加工成猪扒肉、猪肉饼后对外销售。
陈某称,之前他是将私宰生猪在市场出售,每天平均宰杀一头生猪,*开始在家里宰杀,因害怕被发现,就搬到村里自己搭建的工棚处宰杀。2014年,陈某认识了江门一个专做冻肉生意的老板,他对陈某说不要卖猪肉那么辛苦,帮他买冷冻猪肉算了。陈某一算发现有利可图,因冷冻猪肉不易分辨,陈某打起了病猪的主意。陈某称,“通常养猪场会时不时有病死猪要处理,我利用以前收猪建立的关系网,跟猪场老板打招呼,有病死猪就交给我处理。死猪是不花钱的,病猪花的钱也很低。”就这样,陈某收购了病死猪,一部分喂鱼,一部分放到大型冰柜冷冻,待存到一定数量后,再卖给冻品店老板。
冻品店老板沦为同党
2014年6月起,斗门一家冻品店老板张某明知陈某销售的猪肉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从陈某处购进冻猪排骨、瘦肉制品,并在斗门区一农贸市场的冻品店对外销售。前后三次,张某向陈某低价购进冻猪排骨750公斤、瘦肉44公斤。
2014年10月的**,陈某驾驶小货车到斗门区一猪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三头病猪,将三头病猪运回自搭工棚处宰杀。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陈某抓获,当场查获五头死猪和作案工具小货车一辆,杀猪刀二把,手机一部,计算机一部,电子磅一台以及纸箱一批。随后,民警查获陈某存放在冰柜内的冷冻猪肉106公斤。经斗门区畜牧兽医局检疫,被查获的五头猪为病死猪,106公斤猪肉为病死猪肉,属于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同日,陈某雇佣的同村人员杨某被抓获。而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涉案三人均获刑
2015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结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斗门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危害食品安全 将受严惩
斗门法院刑庭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郑振华 通讯员 刘洁琳 姬鸿雁 谭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