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故依法作出判决:商家向原告邓某退还货款13760元,原告邓某在收取退款的同时将所购买的60件“某某鹧鸪茶”退给商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陈栋
一消费者状告商家索赔13万多
2014年12月16日,邓某在三亚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费13760元购买了60件“某某鹧鸪茶”。邓某说,在其所购买茶叶的外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鹧鸪茶有清热解毒、利胆消食、有解渴、解油腻、助消化、有降压、减肥、健脾、养胃和防治感冒之功效”字样。邓某认为,这些产品标注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不应该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标签通则》是强制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该标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邓某称,由于三亚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未严格审查商品,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5年3月26日,邓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事公司退还其购货款13760元,并支付购货款10倍的赔偿款137600元。
商家辩称:茶叶本身质量合格
三亚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茶叶本身质量合格,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邓某所购买茶叶在外包装的食品标签上标注“鹧鸪茶有清热解毒等功效”,是该茶功能介绍,并未作为产品标识标签使用。长期来,海南当地居民有饮用鹧鸪茶作为防病治病的习惯。同时,有关专家经研究发现该茶有清热消热、利胆消食、降压减肥等功效。目前,鹧鸪茶已被开发利用作为海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进行推广。
“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是符合产品本身特性的,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涉事公司称,即使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也只是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并撤回货物进行整改。由于该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邓某主张的并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邓某的起诉。
法院:消费者可退货,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三亚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60件“某某鹧鸪茶”,共支付13760元。邓某在购买茶叶后,因发现产品外包装的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未拆包使用。2015年1月14日,邓某向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2015年2月15日,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销售的“某某鹧鸪茶”进行调查,在超市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有4种共13件“某某鹧鸪茶”存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按涉案货值16408元的二倍处以罚款32816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某鹧鸪茶”外包装的文字说明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被告提供的科研论文不具有认定涉诉食品符合其说明治疗的效力,且没有相应的医学临床证明印证,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主张退货的,经营者应该负责退货。
法院同时认为,涉诉食品外包装的说明是对食品使用的方法及功能的介绍,不涉及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经过调查,“某某鹧鸪茶”有生产许可证,并经省级质检部门检验合格,且原告对食品本身的符合质量标准没有提出异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虽然被告经营涉诉食品已被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决定是针对产品包装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本身质量安全的处罚。被告不是涉诉“某某鹧鸪茶”的生产者,也不是该外包装的制作者,被告对该涉诉食品的外包装说明不存在过错,且该食品亦未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故法院对原告提出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如下:三亚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退还货款13760元,原告邓某在收取退款时将所购买的60件“某某鹧鸪茶”退还被告三亚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