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案”澳籍被告人被驱逐 一审共有10人获刑两公司被处罚金240万

百检网 2021-11-15

     ■获刑情况
 

 
  2月1日,一辆车从上海 福喜 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驶出。新华社发
 
    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10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2年8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案情

    企业再加工遭退回或过期产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担任上海福喜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计划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判决

    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定,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万元至16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两被告单位、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被告单位、10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嘉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罚金120万元;河北福喜罚金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10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释法

    程序加工行为违法也必须担责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两被告单位销售的产品并非“过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质期,而且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有的保质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质期可以自动延长。此外,辩护人还提出百胜公司退货的食品,不属于回收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标准。程序和加工行为违法,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法院认为,经查,涉案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均已在包装上确定了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要求。确定保质期,
 
    也应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再如,涉案冰鲜鸡皮、鸡胸肉,系上海福喜公司因生产计划发生变化,自行将原料供应商确定的冰鲜产品转为冻品并延长保质期。此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保质期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关于“分割禽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放血到包装、入冷库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需冻结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12小时内达到零下18摄氏度,或零下18摄氏度以下”的规定,属于改变了原料供应商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并在超过原料保质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法院判定此案的另一个关键词为“回收”。经查,福喜的部分产品已发送至采购商百胜公司的配送部门,后由百胜公司退回。涉案产品售出后因不符合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依法应认定为回收食品。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关于此案构成何种犯罪,本案的审判长徐伟说,只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使食品丧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单位、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披露

    福喜曾阻扰行政执法机关调查
 
    2014年7月,上海福喜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首次曝光,至今已一年半。据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这一年半中,福喜存在一定程度阻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的行为。例如在案发当晚,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赶赴位于嘉定区马陆镇的上海福喜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曾遭遇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指挥该企业保安“不得让任何人员进入公司”,阻挠执法人员进入公司长达2小时,后经公安机关介入,执法人员才得以进入公司调查。
 
    调查还发现,福喜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当晚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有计划地批量删除其指挥违法生产加工的电子邮件证据,个别高管甚至把邮件全部清空,致使执法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恢复电子邮件,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阻力。
 
    据了解,公安机关要搜集证据,包括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一系列证据,需要做好基础工作。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已经搜集的证据要作出审查判断,看是否已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还作了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所以延续时间较长。本案的审判长徐伟说,嘉定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审理时间4个月。
 
    □监管

    将加强整治篡改保质期等行为
 
    本案的审判长徐伟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任何企业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上海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认为,食品行业规模化发展有助于提升行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但企业规模越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应越高,大企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不仅会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更会带来商誉、行业利益和消费者信心三方受损。因此,大型企业更应当严格自律,带头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全程控制,**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记者从上海市食药监局了解到,针对回收食品再加工、篡改保质期等法律明令禁止但企业自认为是“行业潜规则”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整治,一旦发现,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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