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平顶山讯(记者陈亚洲通讯员闫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 消费者胡先生在平顶山维权,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湛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6月10日,胡先生在平顶山某商贸公司开设的超市内购买了6瓶“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 葡萄酒”,每瓶单价328元,花费1968元,生产日期系2013年9月3日。胡先生购买后发现,该葡萄酒在原料一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未标明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也没有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 进口的使用食品 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胡先生以此为由主张某商贸公司出售给其的葡萄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将购买的葡萄酒退还给某商贸公司,并要求某商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胡先生19680元。
庭审中,某商贸公司认为“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在进口时已经经过了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该公司庭审中口头提出申请对涉案葡萄酒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但庭后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某商贸公司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标注的“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规格为750ml,而此案中涉案葡萄酒规格为500ml。
湛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第五十三条**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此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对涉案葡萄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对所销售葡萄酒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不作为过错行为,应当认定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注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不作为情形。某商贸公司虽提供有“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但该证书上所标示的“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与涉案葡萄酒不属同一规格。此案中胡先生所购买的葡萄酒,既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格产品,某商贸公司也未提供该葡萄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且该葡萄酒存在标示瑕疵。
综上,某商贸公司应当是明知涉案葡萄酒不合格而进行销售,胡先生主张将“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退还并要求某商贸公司十倍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胡先生货款1968元;原告胡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某商贸公司“睿弥庄园庄主珍藏甜白葡萄酒”6瓶(规格500ml。被告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先生赔偿19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