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以往,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日前办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何某甲及其丈夫、兄长为谋取非法利益,灌装多种品牌 白酒,对于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三人面临的不仅是承担刑事责任,还将被权利人追究民事经济赔偿。
2013年12月左右开始,何某甲的丈夫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联系从芜湖市、马鞍山市两地购进系列古井贡酒、宣酒的酒瓶、包装盒等辅材,何某甲负责购买辅材时付款与数量清点工作。汪某某在鸠江区卜家店租赁的仓库内,利用购买的成品徽府白酒灌装入古井贡酒、宣酒系列酒的空瓶中,再包装进夫妻二人事先购买的辅材组装好的酒盒。
汪某某负责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宣酒系列酒以每箱135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芜湖市场,销售所得夫妻二人共同使用。截至2014年8月,汪某某夫妻二人销售假冒酒共计约115箱,销售金额为1.9万余元。此外,侦查人员在汪某某夫妻二人租赁的卜家店仓库内依法查获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的灌装 假酒。汪某某夫妻二人共计非法经营数额3.1万余元。
何某甲之兄何某乙如法炮制,于2014年2月至8月期间,多次前往马鞍山、铜陵等地,购买回收“古井”“洋河”“剑南春”等系列酒的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材料,在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下,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将从他处购得的“沱牌”酒灌入“古井系列”酒瓶中,将“绵竹大曲”酒灌入“洋河”系列、“剑南春”酒瓶中,再包装相应品牌的酒盒后对外出售。
2014年8月20日,案发时何某乙已销售各类酒品4620元,公安机关在何某乙租住的出租屋内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其灌装好尚未销售的各类酒品共计449瓶,经鉴定价格为4.2万余元,其非法经营数额达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汪某某及何某乙未经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同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何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15年9月,相关商标注册人为主张权利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何某甲等三名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又面临着民事的赔偿,各被告人悔不当初。*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被告人赔偿相关商标注册人10000元经济损失。 记者 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