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潍坊11月18日讯(记者 张浩18日记者从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潍坊市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办法》中明确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可以不受此限制。潍坊市民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或有关部门举报电话举报 食品 安全问题。
根据《办法》,举报人反映情况经查实后,分别按案件货值的25%—30%、20%—24%、15%—19%、10%—14%四个级别进行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300元—3000元的奖励。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10000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按每个档次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举报线索*终判定为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金低于1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可以不受此限制。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举报事项办理的有关责任部门。农业、海渔、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分别办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畜牧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办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犯罪行为举报;工商部门办理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举报;质监部门办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
《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的10项食品违法行为: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生产或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