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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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章发在经营
裁判结果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鸭子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脱毛,并将加工后的鸭子等熟食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章发购买、使用工业松香,并指使被告人崔仰林、李联合使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仰林、李联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年3月10日,丰县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何章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崔仰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李联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且,禁止崔仰林、李联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工业松香内含有铅等有毒物质,使用其加工食品,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大危害,属《
当前,一些不法商户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物质,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大伤害,对行业的公信力也造成了*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