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彬 高珊珊 近几年,
2010年,被告人彭某成立阳谷古井泉阿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井泉公司,2012年春筹集厂房后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份开始生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在生产阿胶过程中,为减少生产成本,以假充真,用牛皮替代驴皮熬制阿胶,并销售52216元。后该作坊被举报,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彭某古井泉公司共扣押成品假阿胶5160公斤,销售标价为30元每公斤,扣押伪劣阿胶价值为1548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扣押并销毁的未销售假阿胶价值达到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销售金额的3倍以上,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彭某懊悔不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将痛改前非。*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五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