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问题食品处置机制》8月5日起试行,针对 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警示、退市、 召回、销毁。根据规定,但凡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均为问题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责任人,对主动实施退市或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相关 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从轻 处理;而被强制退市或责令召回的,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理。
主动退市或召回问题食品可轻罚
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说,《石家庄市问题食品处置机制》适用于辖区内问题食品的警示、退市、召回、销毁。
“机制所称的问题食品,是指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该负责人表示,主要包括下列食品: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一般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说明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题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对主动实施退市或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理;而被强制退市或责令召回的,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理。”该负责人说。根据要求,各县(市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置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械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做好食品安全及问题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对因问题食品处置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食品警示及时向公众发布
问题食品的警示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同时,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和共享各自获知的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
问题食品退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职能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食品予以撤柜、下架,退出流通领域,确保其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需指出的是,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主动退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应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销售,主动撤柜、下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强制退市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依法对问题食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查封、扣押、没收等措施,强制其撤柜、下架,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追溯查处。
根据安排,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问题食品的退市工作。
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问题食品召回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发现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通过换货、退货、赔偿等方式,及时从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的行为。
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或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主动实施的召回。责令召回:主要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和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实施主动召回的,或主动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的召回。
根据安排,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或告知其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问题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告消费者停止消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回程序,组织实施问题食品的召回。
销毁问题食品要无害化
问题食品销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问题食品进行销毁,确保其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毁问题食品要做到无害化。
销毁分为主动销毁和强制销毁。主动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对退市和召回的食品主动予以销毁,确保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强制销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问题食品,依法定职权予以销毁,确保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安排,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销毁程序,组织实施问题食品的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