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局长详解新《湖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百检网 2021-11-15

    红网长沙7月3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廖洁 通讯员 武深树湖南是养殖业大省,又是动物疫病易发地区,近年来,曾出现过动物疫病导致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为应对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的需要,维护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的安全,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建设,同时适应上位法的修订,湖南对2001年制定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进行修订,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湖南的动物疫情防治形式如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将为动物防疫带来哪些有利保障?日前,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局长袁延文接受时刻新闻专访,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70%的动物疫病可传染人类 动物疫情形势严峻

    时刻新闻:动物疫情对人类的影响有多大?目前全省动物疫情防治形式如何?

    袁延文: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

    湖南省是养殖业大省,2014年出栏生猪6220.3万头、牛161.4万头、羊676.3万只、家禽4亿羽。由于地理区位、气候条件、环境承载等因素,湖南又是动物疫病易发地区,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中优先防治的16种动物疫病湖南都有发生,我省也是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之一。2013年,湖南发生人感染H7N9流感发病21例、死亡8人,2014年因传入山羊小反刍兽疫,扑杀羊5000多只。

    因此,湖南动物疫情形势是比较严峻的。

    时刻新闻: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袁延文: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修改了大部分条款,在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信息化管理、规范畜禽市场管理、动物疫病净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动物饲养者强制免疫义务 建立免疫效果评估机制

    时刻新闻: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已成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袁延文:重点明确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动物饲养者强制免疫的义务。《实施办法》明确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是动物饲养者,动物饲养场户应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并特别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

    二是明确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估机制。口蹄疫、禽流感等疫病的免疫效果关系到全省防控工作的成败,《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免疫动物进行评价,掌握畜禽免疫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是明确了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程序及指挥机构。《实施办法》明确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四是要求建立畜禽交易市场休市消毒制度。交易市场动物流动频繁、来源广、动物疫病复杂,造成影响和损失大,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点和难点。《实施办法》明确畜禽交易市场要建立休市消毒制度,畜禽或产品承运人必须对其运输车辆和装载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五是明确特殊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原则。近年来,人感染H7N9流感对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实施办法》规定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H7N9流感等,而动物不表现临床症状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动物等应急防控措施。

    明确动物饲养场等承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时刻新闻:近年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办法》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面都有哪些新规定?

    袁延文:有养殖,必定有畜禽死亡。湖南畜禽养殖量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难度大。近年来,尽管全省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在3.56万个动物规模养殖场建设了高温生物降解、焚烧、干化化制、“化尸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但中小型规模场户和散养户仍占一定比例,其养殖方式相对落后,动物病死率较高,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缺乏,仍以深埋、焚烧等传统方式为主,占用土地,污染地下水和空气。为从源头上规范处理病死动物,避免病死动物乱丢乱弃和屠宰贩卖,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桌。《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应当 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暂存设备,将动物尸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二是明确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制定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动物尸体收储点,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服务区域,强化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无害化处理设施,开展无害化处理服务。

    三是明确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明确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无害化处理运营机构要将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详细记录,按国家规定可获得相应补贴。

    四是明确公共区域无主动物尸体处理的责任主体。对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弃置的动物尸体,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分别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五是明确建立举报奖励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奖励;对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时刻新闻:《实施办法》在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上有哪些规定?

    袁延文: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实施办法》重点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物资保障、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等突出问题,完善了对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防护的要求,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并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二是完善动物防疫财政投入机制。《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落实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人员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时刻新闻: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处罚,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袁延文: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强化了政府、政府部门和饲养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行政处罚,提高了法律威慑力。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落实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如: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三是细化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处罚。对弃置动物尸体的、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的等设置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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