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通报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赵 晖 王 彬

    昨天下午,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市两级法院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情况。2014年至2015年5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刑事案件840件890人,同时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1.卤汤中添加亚硝酸钠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罚1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曹某在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德州开扒鸡酱鸭店时,向卤汤中添加亚硝酸钠,制作成熟卤食进行销售,后经检测,该鸭肉食品中含亚硝酸盐3mg/kg。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卤制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包子中添加“泡打粉”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罚50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在唐河县大河屯镇镇政府对面开办早餐店,从事经营油条、胡辣汤、包子等食品,在制作包子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添加使用“香甜泡打粉”,并将制作的包子、胡辣汤等食品销售。后经检测,董某处提取的包子(皮铝的残留量为370mg/kg。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面粉中添加“美白剂”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罚1万元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乔某在自家面粉加工厂内生产、销售面粉的过程中添加复配小麦面粉处理剂(“美白1号”添加剂,并予以销售、牟利。经检测,在被告人乔某面粉中检出过氧化苯甲酰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标准要求。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豆芽里添加“无根素”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罚8000元

    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桐柏县埠江镇江河村自己家中生产豆芽时添加“无根素”,并在唐河县马振扶乡双河街等周边地区销售。后经检测,其生产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有害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唐河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5.煺猪毛用工业松香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罚8000元

    被告人孙某自2007年开始在桐柏县埠江镇埠江街经营收购生猪蹄、猪头进行煺毛加工后向外销售的生意,2011年以来,被告人孙某使用工业松香为收购的猪蹄、猪头煺毛后向周边的居民和埠江、毕店等地的饭店进行销售。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6.种大葱用高毒农药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罚5000元

    2014年6月份以来,梁某在种植大葱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高毒农药产品“甲拌磷”。后经检验,梁某所种植的大葱上甲拌磷含量超出标准3.5倍。

    镇平县法院认为,梁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7.民宅里生产假伟哥

    五被告被判处半年到三年不等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初,被告人鲍某、王某某等提供原料伟哥粉及药品原型,由度某添加辅料并负责生产加工。2014年7月份,度某购买搅拌机、混合机、颗粒机等机器设备,在无任何生产批号的情况下,在宛城区白河镇姜营一民宅内开始生产假药,然后他们将19箱药丸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销售至湖北荆州、武汉和河南郑州三地,从中获利。

    宛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鲍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8.民房内产出十余种假药

    四被告被判刑8个月,每人罚40万元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和齐某密谋生产假药,杨某先后投资7万元,齐某投资20余万元,并商议齐某负责购置机器设备、包装用品、制假原料和联系销售渠道,杨某、舒某负责在内乡生产、加工。三人在内乡县租用房组织人员生产、包装“痛舒康”、“筋骨通”等十余种药品。被告人郑某明知齐某在生产假药,但仍资助齐某20余万元购买机器设备、制假原料等,并帮助其进行假药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内乡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杨某、齐某、舒某、郑某4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9.生产6种胶囊无一真货

    被告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罚2万元

    2010年杨某注册成立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杨某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卢绍某(另案处理后,二人商议由卢某在南阳代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胶囊产品,名称确定为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牙疼停胶囊、牙疼一粒停胶囊、霸王定喘胶囊。自2012年年底至2014年7月,杨某先后销售给卢某上述6种胶囊成品及胶囊累计达7万元。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这6种胶囊全为假药。

    社旗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0.明知是假药依然来销售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罚1万元

    2012年5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杜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郑州市医药市场购进假药“骨痛康”、“医生定喘”,通过银行卡转账、邮政物流快递的方式,销售给吉林、云南、陕西、江苏等地。

    宛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保健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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