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
《意见》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职责为划分依据,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紧密结合,简政放权与防止卸责紧密结合,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紧密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理顺关系,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对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投诉举报处理、技术审评与认证、广告审查与管理、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舆情监测与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宣传及信息化和执业药师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事权进行了明确划分,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各级直接负责和监管的事权,以解决职责不清、工作衔接不紧、权责不匹配等问题,实现科学依法简政放权,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以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