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柴叶飞 邹丹 记者戴正聪 发自浙江 近日,衢州市衢江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出台了《衢江区
《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办法》规定,乡镇(办事处党(工委、政府出现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履行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综合统筹协调职能、不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等10种行为之一,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13种行为之一,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追责形式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