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
《意见》提出,畜禽饲养、屠宰、运输、销售经营主体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及时组织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出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收集处理;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出现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在农业部指导下,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组织处理和调查;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在上一级农业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和调查。
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科学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等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和媒体加大监督和举报力度,严防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