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百检网 2021-11-15

    2015年6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2000518号令,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条、第十七条。如下: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十七  条  查验之查核、抽样,于产品存置处所实施;其属整柜货柜装运者,应于集中查验区或经食品药物署认可之特定区域实施。

    前项查验,报验义务人应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样之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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