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贩利欲熏心,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被告人岳某某经营一家卤制品小店,生意做得也算兴隆。为了将猪头、猪蹄肉上的毛去除干净,2013年7月以来,他在家中用熬制的工业松香去除,制成卤肉进行销售。2014年9月,在一次沈丘县质检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卤制品中含有化学成分,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岳某某卤制的猪头、猪蹄肉等熟食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张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