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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别达到8分、10分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信用等级为C级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列入信用等级黑名单,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一次检查中达到或者超过12分,一律责令停业;达到或者超过24分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办法》还对记分的告知、复核、消除、查询等作出规定,明确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