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划定小作坊食品生产禁区 确保食品安全

百检网 2021-11-15

    记者日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长期监管薄弱的情况,潍坊市食药监局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乳制品等六类食品,禁止从事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等七类行为。

    《意见》明确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单位或个体。“前店后坊(厂”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分离的,生产加工点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意见》要求,禁止小作坊加工、生产乳制品、罐头、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及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这六类食品。

    同时,禁止小作坊从事以下七种行为,包括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告知备案范围外的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或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在生活区和居民楼内生产加工食品,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满足以下生产加工条件:有专门的生产场所,与生活区相隔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加工工艺流程合理,不存在交叉污染现象;生产人员取得有效健康体检证明;生产加工的食品具备相应的标准,可以执行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通用卫生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采用简单包装或散装,以适当形式明确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告知备案编号等;使用的原辅料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证索票,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扰民现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则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一次监督抽检。

    记者刘名顺 通讯员李增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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