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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化职能职责,厘清监管关系。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得各区县监管部门在争取人、财、物的支持上有据可循;根据省政府同意泸州市部分区县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总体精神,结合本地执法监管中的实际情况,将食品摊贩的建档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并协助开展食品摊贩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办法》突出主体责任,规范行业行为。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十五项规定”细化了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在食品购进、加工、贮存、销售等全过程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食品摊贩经营地点要核定,特别是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承诺公示牌,载明生产经营场所详细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求县(区政府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统一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制定分类分级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组织业务培训、规范从业行为,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发挥协管员监管作用。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业务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