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朱朝贵报道:勒流江村市场4名
顺德区检察院指控称,50岁的孔某在勒流江村市场经营猪肉档,从2012年开始在其档口使用硼砂溶液涂抹在猪肉上,防止未卖完的肉变质。2014年9月3日,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孔某所开的档口进行抽样检查,结果显 示 猪 肉 含 有 硼 砂,含 量 为228mg/kg。随后,民警将孔某的档口查获,当场起获猪肉76斤以及400克硼砂,纯度为96.2%。起获的猪肉也含有硼砂。此外,同样在该市场经营猪肉档的葛某、张某、康某三人也在此次抽检中被发现售卖的猪肉有添加硼砂。除了张某对添加硼砂的时间有异议外,其他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等均无异议。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孔某、葛某、张某、康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