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4月8日电 (林洪星 叶茂为使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3月间,宋某、但某夫妻二人多次向史某某、陈某某夫妇(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购买豆芽无根水、AB素等添加剂,并将上述添加剂添加到自行生产的黄、绿豆芽中,后由但某放在市场摊点上进行销售。
2014年3月12日,屏南县公安局联合屏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宋某、但某家中及市场摊位处查获其所生产的黄豆芽280斤、绿豆芽388斤,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送检黄豆芽、绿豆芽均检出国家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但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某、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