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两男子买到过期食品 起诉卖场获10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在南安市区某大卖场购物后发现过期了,两男子索10倍赔偿不成,于近日将卖场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市法院美林法庭获悉,该案已于日前开审,两男子诉求得到支持。据悉,这是市法院受理的首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1月17日,家住晋江的湖北男子熊某和龙岩男子万某在南安某大卖场购买商品。

    逛了一圈,熊某花75.2元买了4包鳕鱼片,万某花121.8元买了6包同款鳕鱼片。

    买完东西后,细心的熊某发现自己买的3包鳕鱼片过期了,再看万某买的6包鳕鱼片也是如此。当天17时许,两人到卖场服务台投诉,提出理赔诉求。

    “包装袋上的保质期显示为12个月,而我买的3包鳕鱼片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熊某称,这样算来,这几包鳕鱼片已经过期2天,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销售超保质期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支付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但卖场管理人员却表示,两名顾客所提供的冻鳕鱼片陈旧发黄,与店内陈列的雪白透明鳕鱼片外观有很大反差,是不是店里鳕鱼片还有待考证。“当时,我们工作人员马上到陈列柜复核,并没发现该批次商品,不能断定这些过期鳕鱼片是否是卖场售卖的”。

    当时,双方争执不下,报警后仍协调未果。

    2月,熊某和万某借助泉州“跨域·连锁·直通”平台,就近在晋江法院起诉该卖场,索赔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并于近日移送到南安市法院美林法庭。

    3月30日,南安市法院美林法庭审理此案,发现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为节约司法资源,积*协调双方沟通调解。

    经调解,卖场同意向熊某和万某分别一次性支付500元和1000元,而熊某、万某则退还所购鳕鱼片及发票。

    “超市、卖场应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法院法官表示,若卖场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将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会根据消费者请求适用10倍赔偿。(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谢梓东 张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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