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2014年9月19日,张某在铁西区某商场花34.8元购买巧克力,结账后发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保质期为一年,巧克力已经超过保质日期,张某要求赔偿,但遭遇店方工作人员推委,称商场没有出售该批次商品,张某一气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返货款34.8元,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商场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仍继续销售,故张某要求赔偿500元并予以退货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