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辛昊植物油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学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清)质监罚字〔2015〕3号 |
案由:天津辛昊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小磨香油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辛昊植物油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生产的“小磨香油”在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天津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监测研究院检验,结果为:塑化剂超标,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二 条第三十九 条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