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月11日电(记者李亚楠
据法院介绍,2014年初,被告人杨某与李某等其他被告商量后,兑钱从网上买来弩和氯化琥珀胆碱药物针剂,同年3月16日,杨某等人驾驶一辆使用贴纸伪装过的假牌照轿车,行驶至安阳县西部一村庄,用事先购买的弩和针剂射杀了一只藏獒,后将该藏獒以每斤4元的价格卖给屠宰点,并将非法所得瓜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藏獒价值2000元。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李某以同样方法,在安阳县西部农村和林州等地,共计射杀13条狗,在销售途中,被警方查获。经价格鉴定,被盗家狗共计246。8斤,价值12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等4人用装有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针剂的弩射杀家狗,将已掺入有毒、有害针剂的非食品原料,再出售给屠宰点,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4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了罚金,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了解,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物,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若超量使用该药物或不配合使用呼吸机的话,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氯化琥珀胆碱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加热不易分解,食用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狗肉可危害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