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经审理查明,钟义华与钟铭(文中均系化名系父子关系。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钟铭与其父钟义华在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镇家中自建房屋内共同生产豆芽。为了抑制豆芽根须生长,提升卖相,二人擅自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无根豆芽素,由钟铭运至市场进行销售,并定点向学校、机关、企业及民工等食堂销售,共获利二万元。
经检验,二人生产的绿豆芽、黄豆芽及无根豆芽素等物品进行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无根豆芽素,由钟铭长时间在不特定对象的市场及定点的学校、机关、企业及民工等食堂销售牟利,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二人均已触犯刑律,钟铭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钟义华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