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
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许玉新 王敏去年9月,博罗查处一起共约15万斤的特大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引广泛关注。日前,博罗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刘某湘、文某慧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有期徒刑,分别处予25万元以下的罚金。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去年3月至9月,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和张某雄分别在博罗县杨村镇、柏塘镇、泰美镇等地向当地的养猪场收购死猪,再销售给在博罗县杨村镇非法经营屠宰场的王某康。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进、罗某海、周某杨将屠宰好的死猪肉运到王某康在杨村镇某水泥厂旁的冷库冷藏。
从去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杰多次向王某康购买冰冻死猪肉运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农贸批发市场猪肉档,主要由被告人李某在该猪肉档进行销售。至案发,被告人梁某杰累计购买、销售死猪肉1.5万斤。
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湘、刘某建及侯某洛等人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共购买了近15万斤死猪肉运回东莞市东城区肉类制品厂加工成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再由刘某湘和妻子文某慧进行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建、方某进、周某杨、罗某海、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建、方某进、周某杨、罗某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5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处予25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