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泸县11月12日电 (周亚强罗永霞12日,四川泸县法院就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被告人刘某在泸县福集镇开设了一家羊肉馆,并生产销售
在案件审理中,刘某*初辩称自己对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事不知晓,参加县上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也是自己的父亲去的。但在证据面前,刘某*终承认了其知晓亚硝酸钠可能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并对自己这一做法很是后悔,表示以后不再犯,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亚硝酸钠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泸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亚硝酸钠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对人体的危害*大。当人体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同时,它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