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9月22日电(肖翔据不完全统计,
22日上午,在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次全体会议上,陕西省
《条例(草案》共8章56条,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监管职责,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条例(草案》第三条对政府职责进行了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由于小作坊、小餐饮生产条件简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如第十三条就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及乳制品、配制酒、饮用水、饮料、冷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食品小作坊台账建立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小餐饮设立条件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