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卫跃川 杨国猛 记者李文良 发自
《意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规定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明确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明确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必须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及食品安全常识,实行备案管理,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要求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至500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逐步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