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网讯 (温萱 缪眎眎 为防止内酯
2012年6月至去年12月4日,该厂合伙人张某、潘甲、潘乙、蔡某四人为防止盒装内酯豆腐变酸,视气温情况陆陆续续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四环素。其中张某负责销售,潘乙负责销售和做添加四环素的内酯豆腐,蔡某负责做添加四环素的内酯豆腐,潘甲则负责做香干。其间,潘甲有提议不要再添加四环素。而潘某在明知张某等人生产的盒装内酯豆腐中有添加四环素,仍帮助购买四环素且帮忙销售豆腐。
去年12月4日15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民警会同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蔡某、潘甲、潘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潘某明知他人生产有害物质而帮助购买非食品原料,且帮助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