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多次从长沙的连某处购进用工业盐灌装的280件、重7吨的
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被告人陈某所销售盐的碘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系不合格盐。2013年6月18日,益阳市盐务管理局在陈某家中查扣尚未来得及销售的蓝色包装假盐46件、绿色包装假盐24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