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饲料标签》与《饲料卫生标准》两个强制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了与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协调,在技术内容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委托加工产品、定制产品、进口产品和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标示规定;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等。
标准,对于政府管理部门而言,是加强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于生产者而言,可以科学合理地介绍产品,并就产品质量安全特性对用户做出明示和承诺;对于用户而言不仅是了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合理选择和使用饲料的依据,更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贯彻实施好《饲料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促进饲料标签规范化、标准化的有效措施,也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贯彻实施饲料条例和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