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全面加强质检系统食品安全工作

百检网 2021-11-15

  2012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质检系统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专人负责、专文部署,把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线,下发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12】566号,提出了十五个方面的要求,要求全系统更加主动、树立信心,深入贯彻《决定》重要精神,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 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质检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制度,严格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和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召回问题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控制事态,缩小影响,企业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及时,并且及时将处置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对食品安全关键岗位配备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逐级落实责任。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企业法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进行证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企业要定期组织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及从业人员统一培训。

  二、 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逐步分类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细则,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进行研究,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研究完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检查,提高生产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和证后监管工作,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以食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指标为重点,依法组织开展部分食品的国家监督抽查,依法发布抽发结果,严格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对不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单位,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严防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环节。

  三、 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

  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分析、预防在先、全过程监管、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出口方面,健全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从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过程和装运出口等环节的各项监管制度。在出口食品企业中全面推行HACCP体系,组织各地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集HACCP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组织考核遴选典型示范区,并在全国推广。进一步完善供港澳食品安全体系,有效保障供港澳食品质量安全。在进口方面,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前伸后延,建立健全基于风险分析、全过程监管、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加大对输出国(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输华食品风险评估力度;继续做好进口食品境外企业的注册工作,重点推进酒类、乳制品、燕窝等进口食品境外企业的注册;加强进口食用农产品境外官方卫生控制体系考核和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格食品进口商、代理商和收货人备案管理,严格实施对国外和境外食品安全体系的评估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严格落实无国标进口食品凭卫生部门进口许可证明文件受理报检的要求,严格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依法处置。加大对外合作交流力度,营造有利于维护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际环境。

  四、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全面加强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肉制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将地域性特色食品纳入专项整治范围,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整顿,要针对各类产品特点和关键技术环节,研究制订分类治理工作措施,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势头,防范系统性风险。

  五、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问题,联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行动,依法从严处罚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违规企业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指导和督查督办、直接查办等措施。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六、 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完善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加快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全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信息数据库。加强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制订完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产品质量信用信用发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积*推动社会信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与商务、工业、农业、工商、税务、海关、统计、银行、证监、保险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违法违规企业责任人数据库,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采取多种形式,积*开展诚信守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七、 推进食品农产品认证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全面推进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积*落实国务院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和总局“利剑行动”的部署,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抽检工作。做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严格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严把受理、现场评审、审批的各个环节,做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结合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同时检查各省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的规范性。

  八、 健全口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

  进一步加快口岸餐饮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推广工作,在原有63%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推广率,加强对口岸食品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求各直属局进行至少1次的食物中毒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进一步强化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题责任,强化**责任人意识,监督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九、 加强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

  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统筹利用监测资源,增设监测站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创新风险监测模式,抓好乳制品风险监测创新模型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强化监测机构管理,规范监测数据采集、检测、分析、报送工作程序。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判,规范风险信息的后处理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建立风险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完善风险信息会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进风险信息数据共享。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确保预警渠道畅通,努力提高预警能力,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和专家数据库,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开展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十、 完善监管法规标准体系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许可制度研究,启动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乳制品监管制度的研究工作,组织起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形成有效衔接、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切实发挥规章制度的规范指导作用,力争从制度层面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督促地方质检系统落实《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2011〕502号,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小作坊立法的相关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食品国家标准分类并开展梳理分析,积*配合卫生部做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十一、 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加大对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和食品农产品、植物检疫、动物检疫相关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同时,加大对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和基层的支持力度,积*推进基层食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促进基层食品检测能力提升。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食品检测科研项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溯源与全程控制技术研究、开展食品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提高国家食品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对检验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通过盲样考核、实验室能力比对等规范检测程序和检验报告,推进食品检测结果互认和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积*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支持开展食品检测用标准物质制备技术及定值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强化基准或权威方法在高端标准物质定值中的应用;支持研制代表性和战略性食品分析用标准物质资源,拓宽其他特性量值的种类,形成一批具有可靠量传溯源特性的食品分析相关标准物质,满足检测标准方法的需求,保障食品安全领域量值的溯源性。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积*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二、 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金质工程等现有电子政务系统资源,针对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信息实时查询、监管情况电子记录、监管数据汇总统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强以乳制品企业为重点的食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记录和数字化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乳制品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十三、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积*向地方编制主管部门申请编制,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配备,加强食品生产审查机构和审查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许可的有效性。积*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解决食品监管人员通讯、交通等工作费用,强化食品监管和检验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技术机构支撑体系建设,推进质检系统食品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的落实。分层分类加强人员能力素质培训,落实每人每年至少培训40小时的要求,重点突出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审查人员及检测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四、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快1236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处置程序,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举报责任,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实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积*呼吁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技术资源,加强对食品监管工作制度和技术的研究,在制定政策、出台技术措施时,积*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增强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形成全民共治,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并实施酒类产品执法打假“两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开企业指定销售真酒的渠道、网点和供应量,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部门查处的假冒产品案件信息。充分利用“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契机,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支持新闻媒体积*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增强民众的维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消费,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 进一步落实各级监管责任

  各级质检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常抓常议。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落实层级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建立完善议事制度,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查找突出问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领导挂钩负责制,加强对基层单位特别是监管形势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部门的帮扶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配合地方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监管、区域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权逐步分解,明确各级监管职责、任务、权力,做到职能明、责任清。健全完善责任督导检查机制,组织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各级责任落实。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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