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山西省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餐馆服务类食品摊贩还要穿戴工作衣、帽;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等要清洗、消毒;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经营传统特色食品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