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记者 李方 近期,多种纷纷扰扰、真真假假的食品报告频频出炉,虽然事后被证明为乌龙事件,但*后却都不了了之了,散布不实信息者在伤害企业和消费者后"一笑而过",没有承担丝毫责任。对此,法律专家指出,
发布食品不安全信息或为恶性竞争
近期,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两件事让市场炸开了锅,一是方便面桶荧光物质超标,二是张裕葡萄酒农药残留致癌。虽然事后都被证实为乌龙事件,但类似的事件一再出现,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背后是否有利益在作祟。
**则消息源于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发布的一份报告。经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为2008年在香港注册的社团,该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同时任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二则消息则源于一家证券类媒体未经正式刊发、通过微博透露的"消息".*后,该媒体辩称"没有说他超标,只是说其残留*多".
未经核实便发布的谣言正日益充斥着公众的生活,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无端的困扰和恐慌,另一方面给涉事企业和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发布食品不安全信息,正在成为一些机构谋取利益、打击竞争对手或迫使目标企业就范的手段。
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在做客中国经济网访谈时指出,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容忍度在不断降低,消费者常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觉得吃什么都不安全。但应注意,虽然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仍不排除另一种情况,即某些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所导致的不实信息的传播。
"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企业维权也比较难,除了企业,有时候对整个行业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发布不实信息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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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微博时代"人人皆是记者",网络自由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类信息的严格监管,不光食品安全领域,各个领域的谣言都会滋生。
吴法天指出,网络信息发布前无法审核,只能在事后追责,散布虚假信息会触犯民法、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需引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和罚款。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散布的信息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比如说有生化武器、大肠杆菌疾病、核辐射等,类似这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上会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间组织监管尚待法律完善
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日益关注,除了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警示外,公众更容易被"民间消息"所吸引,这其中有专家学者的调查性报告及建议,也有行业协会的调查报告。与此同时,不乏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幌子、借似是而非的食品安全信息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机构组织。
专家指出,这些机构组织往往"名头很大",以此"唬住"不明就里的小型企业。吴法天指出,一些机构选择在香港注册,是借此打法律擦边球,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蒙骗不懂行的人。
"每个月从这些所谓的会员单位里面收取一定的金额作为经费,积少成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都会涉及到会费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以公益的名义在施行经营的目的,从刑法上来讲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的问题。" 吴法天说。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主要用于规范民间组织登记行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尚缺乏一定力度和深度。
吴法天表示,我国的NGO(非政府组织刚刚起步,目前仍需要相关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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