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两次买到问题食品 诉讼只要回货款

百检网 2021-11-15

    不到一年,买到两回问题食品,市民王先生于去年11月11日,将两家销售商告上法庭,法庭在同**进行了审理。

    2010年10月19日,在大连市西岗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王先生购买了30个由北镇市沟帮子(尹家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尹家豆卷".回家食用后,王先生发觉豆卷味道很奇怪,口感*差。经过咨询,王先生了解到超市所销售的"尹家豆卷"冒用了肉制品的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011年9月13日,王先生又在中山路一商场购买了一盒由开原市亚辉禽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鸭血".王先生和家人在食用"纯鸭血"时,感觉到一股怪味,随后出现了呕吐现象。而后,王先生发现,在"纯鸭血"的包装上竟没有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王先生对这两家食品销售商分别提出了诉讼,希望两被告退还货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货款十倍赔偿,并分别给予9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大连西岗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庭审时辩称,同意退还货款,但原告未提供购买食品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证据,故不同意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另一商场则在庭审时认可了原告购买的"纯鸭血"外包装确实没有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意退还货款,但同样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判两家公司退还货款

    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一审宣判,两家公司均被判退还货款,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关于"纯鸭血"一案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庭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侵权损害的实际发生是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的前提,本案原告未提供购买食品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据,故十倍赔偿要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是,原告买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退款请求应予以支持。而原告主张的9000元精神损失费,则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律师建议

    小的产品质量纠纷找工商、消协解决得更快

    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淑玉认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要看原告是按照什么进行诉讼。如果按照商家违约责任进行起诉,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了。"同时,刘律师也认为,"即便是按照侵权诉讼,同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不是后果严重也同样难以获得精神赔偿。 "

    那这是否意味着目前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呢?刘律师则持不同态度,"相关行政部门会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在判决书中,记者也的确看到,西岗区工商局对销售"尹家豆卷"的商家做出了责令整改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于小的产品质量纠纷,刘律师还建议,"*好是通过消协、工商等部门解决,这要比诉讼解决得快、耗费的精力也小。 "

    方圆 记者杨德欢 实习生任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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