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5日讯(记者 刘爽 实习生 王倩倩)5日,我省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3月1日起,我省连续第十次调整各地*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市月*低工资分别为1240元、1100元、950元。
今年我省以201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737元为基数,确定2012年全省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上涨15%,上线为22%,下线为6%。2011年,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三条线分别为15%、23%、6.5%。
根据要求,各类企业应该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低工资标准。
同时,省政府公布了全省17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这是1994年11月我省**次公布*低工资标准建立*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较2011年月*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140元、150元、150元。
据介绍,*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