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信用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办法规定,信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企业如有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批准配方或工艺生产保健食品;采购来源不明或不符要求的保健食品;未组织直接接触产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抽检不合格;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将纳入安全监管不良信用记录。
进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保健食品企业,接受重点监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并向社会曝光。所有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由市药监局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记者 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