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严审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经营国产保健食品必须提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对进货查验制度未落实的,一律不予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是严审检验报告。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申报的经营品种,必须提供销售批次产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的,一律不予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是严审产品进货台账。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对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一律不予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过采取"三严"措施,有效规范辖区保健食品的经营。目前,共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256家,其中:药品经营企业242家,保健食品专卖店14家,经审查合格后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197份(药品经营企业196家、保健食品专卖店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