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的准入、
■上海市
晨报讯 上海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昨天下午召开,宣布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强调,食品安全事关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采取*严厉的准入、监管、执法、处罚、问责措施,确保上海成为全国食品*安全的城市之一,让全市人民放心。
市食安委有监管裁决权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委员会主任,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对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协调、裁决。
与此同时,市政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界面;加强机制建设,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加强企业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调动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依法从重打击,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等五个方面出台具体措施。
采取五项"*严厉"措施
韩正指出,上海是一座人口超过2300万的特大型城市,食品安全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映出我们在工作体制机制上,分工不够明确、监管不够有力,产业链上存在不少监管的缝隙和空档,这些都要我们用*严厉的准入、*严厉的监管、*严厉的执法、*严厉的处罚、*严厉的问责措施,确保上海食品安全,对全市人民负责。
韩正强调,要通过明确严格的分工,把缝隙和空档填补满;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厉的惩处,并建立起常态化的食品安全工作惩处信息公开制度;要通过建立公开的"黑名单制度",让缺失诚信、缺失责任、违法违规的企业彻底曝光,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建立起全社会监督的合力。
会上,副市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沈晓明对下一步全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副市长姜平主持会议。
[解读]
超市快过期食品要有醒目提示
晨报记者 董韵怡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既有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有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要求,还对发挥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提出了要求。
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市、区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特别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的职责,比如食用农产品监管、生猪产品、保健食品、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现制现售食品、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等8个方面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和梳理。
《实施意见》将食品安全列入本市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
食品销毁记录至少留两年
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实施意见》提出,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和方式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快过期食品禁退还供应商
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倡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向消费者作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且不得退回供应商。
违法代价高到"付不起"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意见》明确将依法从重打击,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甚至付不起的代价。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尚未导致直接的人体健康危害,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原料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新闻链接]
*高检: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往往涉及渎职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 记者23日从*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窝案串案多、玩忽职守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是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三大特点。"危害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交织在一起。"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在查办的案件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超越职权,甚至徇私舞弊,为不合格食品出具合格证;有的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不移交,或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
召回食品不得重新加工再卖
据新华社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
征求意见稿指出,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